【48812】2024-04-21

时间: 2024-07-08 08:00:29 |   作者: 新闻资讯

  号)文件赞同你公司在原规划基础上扩建厂房、添加产能及设备、增设滴漆及浸漆出产的根本工艺。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建造应严格执行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环境保护“三一起”准则。但

  以上现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13日的现场查看笔录、现场查看拍照的相片数张、2018年4月17日的查询询问笔录及《鹤山市恒富微型电机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微型电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的批复》(鹤环审[2011]216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则。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提出听证请求,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举行听证会。经听证,对本案的违法现实、依据资料、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主张以及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进行了质证和争辩,我局以为你公司在听证会提出的定见不影响对违法现实的确定。

  以上现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鹤环罚告〔2018〕133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及《听证笔录》为证。

  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分。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收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交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复印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则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请求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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